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广州市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管理制度的通知
穗地税发[1998]20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广州市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管理制度的通知
穗地税发[1998]20号
全文有效
1998年1月25日
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于1995年1月联合制定和印发了《广州市纳税申报管理制度》及《广州市税款征收管理制度》(穗国税发[1995]7号,见95年广州纳税指南第二期67页,以下简称两个制度),对我市的纳税申报和税款征收等行为作了规定。为进一步严肃税法,保障地方税收收入,规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申报、纳税(解缴税款)行为,现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方案》(穗府函[1996]235号),对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及基层征收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两个制度。不论是否使用计算机进行征收管理,对逾期申报、逾期纳税(解缴税款)的违法行为,均应依法处罚和加收滞纳金。
二、已办税务登记,但未开始经营或开业期间没有经营收入的,除已办理停业审批手续的以外,必须按规定的申报纳税期限进行“零”申报。
三、为明确征纳双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采用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税收法律、规章制度。对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依法处罚的,应按照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章“文书送达”的有关规定,做好文件的送达及签收手续,有关宣传单张由我局统一印制,下发各分局、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送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签收。有关责令限期申报、处罚事项告知书、处罚决定书式样按附件一、二执行,由市局统一印制下发各局使用。
四、在今年内,市局将对各单位执行本通知及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开展执法检查。
附件:
1.地方税务局责令限期申报及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2.地方税务局税务处罚决定书。
附件:地方税务局责令限期申报及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穗 地税限申字〔 〕第 号
(当事人) :
税务登记号
你(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向我局(所)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九条和《广州市纳税申报管理制度》第十五条规定,责令你(单位)按附表所列期限改正;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根据已逾期申报的事实,拟作出对每一逾期申报税种,从超过原规定申报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办理申报之日止,按超过天数进行罚款(对单位按100元/日,对个人按20元/日),合计不超过2000元的处罚决定。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辨的权利;如对公民罚款2000元时,公民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在地方税务机关发出《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后三日内书面提出听证;逾期不提出的为放弃听证权利)。
三、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仍不改正的,将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逾期申报费金的,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处理。
附:限期补办申报表(共 页)
附件:地方税务局税务处罚决定书
( )税 字第 号
纳税人
识别号
地址:
(违法事实、处罚的法律依据、处罚决定)
税务机关(章)
年 月 日
告知事项:
1.上述罚款合计(大写) 元,限于年 月 日前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第》第51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罚款。
2.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3.如对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税务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说明:本决定规格为16开竖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