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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穗地税发[1998]46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1998年度广州市地方税务登记证验证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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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穗地税发[1998]46号
文件名: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穗地税发[1998]46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1998年度广州市地方税务登记证验证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02-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1998年度广州市地方税务登记证验证工作的通知
穗地税发[1998]46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1998年度广州市地方税务登记证验证工作的通知
  穗地税发[1998]46号
  全文有效
  1998年2月26日
  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我市地方税务登记证验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省地方税务局的有关规定,现就开展我市1998年度地方税务登记证(内资业户部份)验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希遵照执行。
  一、验证范围
  凡1998年1月1日前申报办理了地方税务登记并领取税务登记证及按规定只登记不发证的纳税人,均应申报办理税务登记证验证。
  二、验证时间
  从今年的3月1日至12月31日止,为验证时间。市属各分局,东山区、增城市地方税务局按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末位号码的相应月份验证,如末位数为1、2的,在11、12月份验证,末位数为3、4、5、6、7、8、9、0的,分别在3、4、5、6、7、8、9、10月份验证,末位数为X的,在6、7、8月份分批验证,具体日期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与承办验证机构商定;其他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可参照执行。
  三、验证手续
  1.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地主税务机关领取统一的“税务登记验(换)证申请表”(见附件1),并如实填报。
  2.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携带填妥的“税务登记验(换)证申请表”及以下资料到承办地方税务登记验证的部门申请验证:
  ①《营业执照》副本(企业应有上年度工商年检标志、个体工商业户应有本年度工商年检标志);
  ②地方税务登记证副本;
  ③统一代码证书(个体工商户业主用居民身份证原件);
  ④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大一寸黑白免冠正面光面照片一张。
  3.地方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有关资料审核后,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①经审核相符,且工商营业执照有效的,在税务登记副本“验证记录”栏内加盖年度验讫印戳(见附件2)。
  ②对未有工商营业执照年检标志的,应告知其先到工商部门进行年检。如属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
  ③对税务登记资料有变更的,应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四、从1998年3月1日起,各单位应对代扣(收)税款、个人承包(租)经营的税务登记和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使用相应的规范文书(见附件3、4、5)。
  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上述税务事宜。
  六、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要将验证的具体期限及验证的有关事项向外通告。纳税人未按照有关规定申报办理地方税务登记证验证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处理。
  七、各单位应于1999年1月20日前上报1998年度验证工作的书面总结及税务登记验证情况报告表(见附件6)。
  八、为保证验证质量,市局将在今年的6至8月间(具体时间另行通知),组织各单位对验证资料进行交叉检查及工作交流,对验证先进单位,市局将进行表彰奖励。
  附件:(略)
  1.地方税务登记验(换)证申请表
  2.年度验证印戳
  3.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代扣(收)税款税务登记表
  4.广州市个人承包(租)经营地方税务登记表
  5.遗失声明刊出登记表
  6.地方税务登记验证情况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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