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传媒单位的广告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8]44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传媒单位的广告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8]44号
全文有效
1998年3月2日
各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方来函询问,我省各家报刊、杂志的广告认刊书,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广告播放委托书等是否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报刊、杂志的广告认刊书、电视台的广告播放委托书等是一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印花税条例规定计算贴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