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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地税发[1998]44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传媒单位的广告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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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粤地税发[1998]44号
文件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地税发[1998]44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传媒单位的广告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03-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传媒单位的广告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8]44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传媒单位的广告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8]44号
  全文有效
  1998年3月2日
  各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方来函询问,我省各家报刊、杂志的广告认刊书,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广告播放委托书等是否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报刊、杂志的广告认刊书、电视台的广告播放委托书等是一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印花税条例规定计算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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