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1998]5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1998]53号
全文有效
1998年3月9日
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7]28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局补充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根据《通知》第一点规定,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按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个体医生行医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1996]187号,以下简称187号文)的规定执行。
二、对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按照187号文规定实行查帐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其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按我市《转发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的通知》(穗地税发[1998]45号)的规定执行。
附件:粤地税发[1997]283号(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