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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东地税发[1998]43号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外来企业在我市设立机构从事移动电话通信服务征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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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东地税发[1998]43号
文件名: 广东省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东地税发[1998]43号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外来企业在我市设立机构从事移动电话通信服务征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04-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外来企业在我市设立机构从事移动电话通信服务征税问题的通知
东地税发[1998]43号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外来企业在我市设立机构从事移动电话通信服务征税问题的通知
  东地税发[1998]43号
  全文有效
  1998-04-02
  各地方税务分局:
  近年来,我市移动通信市场打破了中国电信一枝独秀的局面,出现了多家外来企业竞争经营的态势,经省移动电信局批准已在我市落户开展移动电话业务的业户有:广州市达道企业有限公司东莞公司、广东新长城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深圳润迅移动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东莞经销处等。它们利用邮电GSM全球通移动电话网或军用微波通信网等提供移动电话通信服务。由于各企业经营方式、核算方式不相同,税收征管上也存在地域差异。为了规范我市移动通信市场的税收管理,公平税负,除中联通、电信局经营的移动电话通信服务已有明确规定外,其他企业暂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营业税纳税人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和财税字(94)026号文规定,电信局及经电信局批准的其他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有偿提供电信劳务的是“邮电通信业”的纳税人。因此,外地驻莞从事移动电话通信服务的企业及其在我市各镇区设立的营业部都是‘邮电通信业“的纳税人;代办移动电话入网的代办点虽然取得邮电行管部门核发的移动通信终端设备《准销证》或《谁维证》,但不是专门提供电信劳务的电信企业,其以合同或契约方式而取得代办手续费收入,是”服务业“的纳税人。
  二、计税营业额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企业提供移动电话通信服务的计税营业额应包括话费收入、网卡收入(即SIM卡含测试费、工本费、初装费)、销售带号话机收入、选号费收入、复通费收入、其它功能费收入、话费的滞纳金等各种名目的价外费用。无论该企业与代办点如何结算,不得扣除支付给代办点的手续费作为计税营业额。
  代办点代办移动电话入网以其实际取得的代办手续费收入作为计税营业额。
  三、纳税地点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提供移动电话通信服务的企业,不论是否分支机构,其发生的应税劳务应在劳务发生地缴纳营业税。因此,分公司和营业部不在同一税收辖区范围内的必须分别向业务发生地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代办点代办移动电话入网服务取得收入在其提供代办服务的劳务发生地申报纳税。
  四、混合销售问题
  提供移动电话通信服务的企业在销售网卡过程同时向顾客提供话机,属于营业税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就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营业税。
  五、发票的使用问题
  1、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无线寻呼、移动通讯企业的业务收入不得自行印制专业发票。因此,从事移动电话通信服务的企业的话费收人凭证可由企业自拟格式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自印专用发票。发生销售网卡或同时销售带号话机行为时使用《东莞市邮政电讯业发票》。
  2.代办点代办移动电话入网业务,只就其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开具《东莞市其他服务业定额发票》或《东莞市服务业发票》作为移动电信企业的支出凭证。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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