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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珠地税发[1998]第77号 广东省珠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俱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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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珠地税发[1998]第77号
文件名: 广东省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珠地税发[1998]第77号 广东省珠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俱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04-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珠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俱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珠地税发[1998]第77号


  广东省珠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俱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珠地税发[1998]第77号
  全文有效
  1998年4月17日
  各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人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宇[1997]103号)转发给你们。现就执行中有关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答复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雇员,是指从企业计提的工资总额中取得报酬(工资)的人员。
  二、保险公司非雇员推销保险业务,从企业或其服务对象取得雇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中“代理业”征收营业税。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七日
  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人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据反映,有些在境内从事保险、旅游等非有形商品经营的企业(包括从事此类业务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其他企业),通过其雇员或非雇员个人的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开展业务。雇员或非雇员个人根据其推 销、代理等服务活动的业绩从企业或其服务对象取得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现对雇员或非雇员个人为企业提供
  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雇员的税务处理
  员为本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话动取得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无论该收入采用何种计取方法支付方式,均应计入该雇员的当期工资、薪金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
  收个人所得税;但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二、对非雇员的税务处理
  非本企业雇员为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无论该收入采用何种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计入个人从事服务业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上述收入扣除已缴纳的营业税税款的,应计入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税款征收方式
  (一)雇员或非雇员从聘用的企业取得收入的,该企业即为雇员或非雇员应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按照有关规定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代扣代缴上述税款.
  (二)对雇员或非雇员直接从其服务对或其他方面取得收入的部分,由其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三)有关企业和个人拒绝申报纳税或代扣代缴税款,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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