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落实的情况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8]71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落实的情况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8]71号
全文有效
1998.04.21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落实情况检查的通知》(国税函[1998]162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代扣代缴制度是现阶段个人所得税征收的基本手段,为了加强和规范代扣代缴工作,省政府于1995年就颁布了《广东省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粤府[1995]43号),去年省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1997]64号)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1997]145号),以上三个文件对做好代扣代缴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为了把这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根据总局的安排,省局决定开展对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落实情况的检查,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检查的主要内容通知如下:
一、对上述三个文件是否做到及时转发;
二、对辖区内应建立代扣代缴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数量及行业分布所了解的基本情况;
三、按规定核发"代扣(收)税务登记"和发送《扣缴义务人须知》,或用其他方式建立代扣代缴关系的数量情况;
四、己建立代扣代缴和委托代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数量,行业分布及申报扣税的情况;
五、对扣缴义务人建立档案和办税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的情况;
六、按规定支付扣缴义务人手续费的情况;
七、对不依法履行义务的扣缴义务处理的情况。
各级地税部门要高度重视这次代扣代缴工作落实情况的检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根据上述检查内容,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省局将在5月下旬对有关地区进行抽查。
检查结束后,各市应写出书面总结报告并填写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统计表,于1998年5月20日前上报省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落实情况检查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