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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珠地税发[1998]86号 关于明确保险企业营业员(非雇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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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珠地税发[1998]86号
文件名: 广东省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珠地税发[1998]86号 关于明确保险企业营业员(非雇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率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04-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明确保险企业营业员(非雇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率的通知
珠地税发[1998]86号


  关于明确保险企业营业员(非雇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率的通知
  珠地税发[1998]86号
  全文有效
  1998年4月26日
  县、区局,各分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13号文(珠地税发[1998]74号文转发)规定,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的营销费用扣除比例为营销员每月收入的10%至15%。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在计算上述人员个人所得税时,我市统一确定其营销费用的扣除率为15%。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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