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东地税发[1998]75号
广东省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东地税发[1998]75号
全文有效
1998年5月26日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粤地税发[1998]80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分局必须认真贯彻落实东地税发[1998]19号文和东地税发[1998]38号文精神。同时,及时做好今年我市股份制企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派发个人股东股息、红利和集资利息超过同期银行利率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入库工作。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1998年05月11日 粤地税发[1998]80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1998年03月30日 财税字[1998]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配合企业改制,促进股票市场的稳健发展,经报国务院批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