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8]293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8]293号
全文有效
各分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地税发[1998]11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市局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加强税源控管的重要依据,请各分局认真组织有关税务人员学习,熟练掌握税务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同时,要将《办法》的贯彻执行与当前清查漏管户的专项工作结合起来,切实加强税务登记管理,准确掌握纳税人的基本情况,有效控管税源。
二、关于税务登记业务流程,凡《办法》有明确规定的,按《办法》规定执行,《办法》未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工作规程》(深地税发[1996]690号)的规定执行。《办法》中涉及到的表证及税务文书按《深圳市地方税收征管操作实务》确定的式样执行。
三、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在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征管处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