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8]307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8]307号
全文有效
登记分局:
最近,市局接到宝安分局《关于税务登记证件验证处罚依据认定的请示》(深地税定发[1998]185号)、《关于税务登记证件号码附加标识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宝发[1998]232号)及《关于对证照不齐或无证照纳税人核发税务登记证件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宝发[1998]233号),所反映的问题具有一定代表性。为进一步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工作,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逾期不办理税务登记证的验证问题。税务登证的验证工作是重新确认税务登记对象的税务行政行为,实际上就是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对逾期验证的纳税人处罚应严格按照《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处罚依据认定的批复的通知》(深地税发[1997]543号)的规定执行。
二、对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后,所补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应与原号码保持一致,但应在补发的证件上盖上“补发”印章 ,并在电脑中于税务登记号码后附加标识。另外,对于纳税人增发税务登记证附本的情况,也应在税务登记证号码后附加标识,如总发(×)-1、-2、-3……,加以区别。
三、对于领取了公安、运输、卫生等政府管理部门的经营许可证的纳税人,如工商部门不予以核发营业执照,我局应予以核发注册税务登记证。对于无证和无照的纳税人,由税务征收分局(征收所)核发纳税登记卡,并赋予一个纳税登记号,列入税务管理。
请遵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