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地方税务局
韶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征管办法》的通知
韶地税发[1998]126号
韶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征管办法》的通知
韶地税发[1998]126号
全文有效
1998.09.21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区各分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粤地税发[1998]103号《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征管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建筑安装行业从业人员的征税办法
(一)对未设立会计账簿,但不能完整、准确反映个人收入的建筑安装单位(包括建筑、安装、装修及其他工程作业单位)、个人挂靠建筑安装单位承接工程取得的收入,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其核定的营业额,征收2%的企业所得税的同时征收0.4%的个人所得税;
(二)对个人承包建安工程取得的收入,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其核定的营业额,征收2.4%的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对个人从事共用电话服务取得收入的征税办法
市区凡个人从事公用电话服务的,都应纳入个体工商户进行税收征收管理,既按韶关市地方税务局一九九六年韶地税发[1996]154号《关于加强市区公用电话代办点税收征管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实行“双定”征收办法。各县(市)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三、关于对企业供销人员的征税办法
对企业代销人员的征税办法按省局《征管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销售费用的扣除按取得提成收入的30%的比率计算。
四、关于对特种消费行业临时受聘服务人员的征管办法
对特种消费行业临时受聘服务人员的征税办法,采取“定员、定额”的方式征收。“定额”的核定按韶关市地方税务局韶地税发1996]7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定员”的核定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经营场所规模确定。
五、关于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租金收入的征税办法
对个人不能准确、真实申报租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市区部分,目前正在调查测算,待明确后执行。县(市)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