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契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中府[1998]80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契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中府[1998]80号
全文有效
1998年9月22日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为做好契税征收管理工作,规范我市契税征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和《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以及《关于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31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就契税征收管理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通知的规定缴纳契税。契税征收机关及各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契税征收管理工作。
二、本通知所指转移土地、房屋权属,包括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除外;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三、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
(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四、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四)以划拔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由房地产转让者补缴契税。其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土地收益。
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五、契税的税率为3%。契税应纳税额等于计税依据乘以税率。如符合减征或免征契税条件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六、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七、纳税人符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规定的,应当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后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减征或者免征契税手续。
八、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受理土地、房屋变更登记申请后,对土地、房屋权属及变更事项进行审核,对符合变更登记规定的,要求当事人出示契税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对未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土地、房屋变更登记手续。
九、契税征收机关可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所需土地基准地价、房地产成交价格等与征收契税有关的资料。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所需资料。契税征收机关应对在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的资料严格保密,未经允许,不得转让或公开引用。
契税征收机关应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所需已办理契税完税或减免税手续的房地产交易情况。
十、契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十一、财政部门是契税的征收机关,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十二、本通知规定征收的契税,自1997年10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