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商品房缴纳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1998]314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商品房缴纳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1998]314号
全文有效
1998年12月1日
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
据反映,目前我市部分征收单位对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商品房在征收印花税时,政策执行不一致,主要是有的单位除按售出商品房价征收0.3‰的购销合同印花税外,在办理房屋产权证时,再由房管部门按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的0.5‰代征印花税。这属于重复征税,需立即予以纠正。
我局现重申:各征收单位应按原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税三[1989]705号)第五点的有关规定执行。即有房地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在售出商品房时所书立的购房合同,应按购销合同贴花;没有房地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出售拥有的房屋所签订的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贴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