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983
  • Tax100会员 33674
查看: 626|回复: 0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穗地税发[1998]324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涉税行政事业收费使用凭证问题的函

4万

主题

4万

帖子

4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42409
2020-8-3 12:35: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穗地税发[1998]324号
文件名: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穗地税发[1998]324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涉税行政事业收费使用凭证问题的函
发文日期: 1998-12-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涉税行政事业收费使用凭证问题的函
穗地税发[1998]324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涉税行政事业收费使用凭证问题的函
  穗地税发[1998]324号
  全文有效
  1998年12月4日
  广州市物价局:
  贵局近期审批有关部门收费标准的复函抄送我局,这有利于我市加强对涉税行政事业收费的税收征管工作,在此深表谢意。现仅就贵局的有关复函中对于“涉税行政事业收费使用凭证”的表述不够准确的问题,提出我们的意见。
  贵局在有关复函中,如《关于物业管理人员岗位资格培训收费标准的复函》(穗价函[1998]214号)第二点“请培训单位按规定申领《广东省社会力量办学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票据。”这是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强制性培训收费管理的意见》中“收费应开具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票据”的提法来表述的。这一表述与国家现行的涉税行政事业收费使用凭证的规定不符。对此,我局曾以《转发关于加强强制性培训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穗地税发[1998]93号,见附件一)和《转发关于加强涉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发票管理的通知》(穗地税发[1998]116号,见附件二),明确了涉税行政事业收费发票管理有关规定。对举办非学历培训业务,经地税部门审核甄别确定为应税收费项目的,应纳入税务管理,使用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上述文件已抄送贵局。
  鉴此,建议贵局以后在批复有关涉税行政事业收费标准时,尽量不要涉及收款凭证问题,或者改按财税法规规定进行表述。
  附件:(略)
  1.《转发关于加强强制性培训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穗地税发[1998]93号);
  2.《转发关于加强涉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发票管理的通知》(穗地税发[1998]116号)。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