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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物价[1998]105号 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地税局关于依法征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凭《收费许可证》领购税务发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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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3 12:35: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深物价[1998]105号
文件名: 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物价[1998]105号 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地税局关于依法征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凭《收费许可证》领购税务发票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12-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地税局关于依法征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凭《收费许可证》领购税务发票的通知
深物价[1998]105号


  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地税局关于依法征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凭《收费许可证》领购税务发票的通知
  深物价[1998]105号
  全文有效
  各物价分(区)局,各地方税务分局,市直及驻深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物价局、省地方税务局粤价[1998]118号《转发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法征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凭〈收费许可证〉领购税务发票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文件精神认真贯彻执行。各涉税的行政事业单位均应到地方税务局办理注册登记证,凭注册税务登记证到主管征收分局购领或申请自印发票。
  在领购或申请自印发票时应出示《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注册税务登记证,并接受物价局、地方税务局按业务分工范围监督检查。所涉税行政事业性单位收费,必须依法自觉申报缴税,否则按税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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