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8]575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8]575号
全文有效
1998年12月14日
各分局、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03号)转发给你们。为配合车辆购置税的开征,我市于1999年1月1日启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旧的发票停止使用。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使用该种发机动车发票分为手工票和计算机票,为保证发票填开的准确性,凡有条件的机动车销售单位应使用计算机票。
各征收分局要加强对启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宣传工作,通知纳税人按时领购、启用。市局负责发票的印制,具体提票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号[1998]203号通知(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