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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深府办函[1999]124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外资电厂税收政策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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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件编号: 深府办函[1999]124号
文件名: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深府办函[1999]124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外资电厂税收政策的复函
发文日期: 1999-01-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外资电厂税收政策的复函
深府办函[1999]124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外资电厂税收政策的复函
  深府办函[1999]124号
  全文有效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我市外资电厂税收政策调整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1999451号)收悉。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税收政策,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自1999年1月1日起,以我市特区外的外资电厂执行全额征收增值税政策。
  二、同意我市特区外的外资电厂缴纳的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由市(区)财政给予返还,此办法一定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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