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出租房屋收取的押金征税问题的复函
穗地税发[1999]25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出租房屋收取的押金征税问题的复函
穗地税发[1999]25号
全文有效
1999年1月20日
广州外商投资企业商会:
你会《关于出租房屋收取的押金不应视为营业额的意见》(穗外企[98]第3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对出租房屋收取的押金,应并入营业额计征营业税,是符合“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此点,我们亦已在有关会议上作了解释说明。为更加慎重起见,我局也专门拟文请示省地方税务局,得到了肯定的答复。现将有关文件随函附上,供参阅。
附件:关于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押金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批复(粤地税函[1998]22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