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
梅州市印发《梅州大堤堤围防护费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梅市府[1999]6号
梅州市印发《梅州大堤堤围防护费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梅市府[1999]6号
全文有效
1999年2月4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梅州大堤堤围防护费征收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梅州大堤堤围防护费征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梅州大堤堤围防护费的正常收取,确保水利工程正常运行管理、大修和更新改造,落实收支两条线的财务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梅州大堤堤围防护费的征收范围:凡在受梅州大堤(南、北堤)捍卫范围内的中央、省、市、县、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包括联营企业、乡镇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统称单位),均属梅州大堤堤围防护费的纳费人,应按本暂行办法的规定交纳堤围防护费。
第三条 堤围防护费的征收依据和标准。单位缴纳堤围防护费按生产、经营营业额为计征依据,其计费标准和征率如下:
(一)邮政、电信按年营业总额,供电企业按年售电收入总额,发电企业按年电力总产值,金融、保险、证券、期货交易、拍卖行业按年应交纳税营业总额,征收1.5‰。
(二)工商企业、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和其它行业(含三资企业)、个体工商企业,按年营业(销售)总额征收1.5‰。
第四条 梅州大堤堤围防护费委托地方税务部门负责代征,由地方税务部门按规定比例下达到纳费单位征收,并定期解交梅州市财政局,专项用于梅州大堤建设与管理。
第五条 梅州大堤堤围防护费的征收期限,实行按季或按月征收。按季征收的在季后10日前申报交纳;按月征收的在次月的10日前申报交纳。实行按季或按月征收由地方税务部门确定。
第六条 单位缴纳的梅州大堤堤围防护费,列入营业外支出,允许在税前列支。
第七条 代征单位有权对纳费单位的财务、会计和其它有关涉及纳费的情况进行检查,纳费人应如实报告和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隐瞒。
第八条 单位缴纳的堤围防护费,由开户银行按所在地税务部门开具的《梅州大堤堤围防护费专用缴款书》向单位扣缴,转入地方税务部门在银行开设的堤围防护费帐户,单位不得拒付。
第九条 纳费人应依照本暂行办法的规定交纳梅州大堤堤围防护费,逾期不交者,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欠费额5‰的滞纳金处理,对拒不缴纳的,由代征单位开出扣缴通知书,通知开户银行从其帐户中强制扣交入库,或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滞纳金转入堤围防护费。
第十条 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暂行办法制定堤围防护费征收实施细则,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梅州市水利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从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