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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梅地税发[1999]33号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发票管理有关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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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梅地税发[1999]33号
文件名: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梅地税发[1999]33号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发票管理有关制度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03-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发票管理有关制度的通知
梅地税发[1999]33号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发票管理有关制度的通知
  梅地税发[1999]33号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属征收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漏洞,完善和健全发票管理制度,针对去年我市在发票专项检查所暴露的问题,现就我市的有关发票管理制度重新明确如下:
  1、我市所需的发票,除需由省局统一印制外,其余各种发票均由市局统一到省局指定的发票承印厂印制,各县(市、区)局、市直属征收分局不再印制发票,所需发票全部向市局领购。
  2、对需向地税部门领购发票使用的业户,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凭税务登记证件办理领购手续,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发给《发票领购簿》向票管员领购发票。对未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的业户,一律不得供应发票,业户所需填开发票必须到税务机关门前填开。对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大的单位,报经县(市、区)局、市直属征收分局审批核准后,上报市局批准,可印制印明企业名称的发票。
  3、用票业户每次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时,须带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在税务机关票管员监督下,在所购发票上每套盖上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
  4、对领购发票的业户,发票供应采取交旧供新或验旧供新限量供应的方式,并执行按月清结税款的制度。对领购饮食服务、建筑安装、交通运输等发票的业户,原则上每次只供应1-2本。用票人每次购票时,需持开具的发票存根交主管税务机关专管员或票管员查验无误后,再持《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同时应按月向税务机关报送发票领、用、存报表。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清结业户应交纳的税款,并在发票分户明细帐和征收底册上分别登记比销。对查验的发票存根由主管税务机关分类分户保管。对业户已用的发票存根要定期开展外审内查,并形成制度化。
  5、各级税务机关要指定专人负责发票的管理工作,设立发票分户帐和分类帐,逐笔登记发票的领购发售、使用、比销、结存情况。票管员每月要对发票进行一次盘点,保证发票的帐帐、帐实和帐表相符。
  6、税务机关门前开票,一律使用通用发票。通用发票不得发放给用票人使用。通用发票要指定专人填开,填开的范围要严格执行上级的有关征管范围界定规定,对不属本单位填开的项目,各基层单位不得违反规定乱开发票和征收税款。门前开票和征税情况,要在通用发票和纳税凭证上交叉记录号码,实行发票存根和税票粘贴制度。
  7、各县(市、区)局、市直属征收分局所辖基层征收单位及用票单位,不得携带发票(运输发票除外)在本市范围内跨县(市、区)填开使用和征收税款。单位和个人临时到外县(市、区)提供劳务,应凭《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向经营地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8、对用票业户和税务机关内部的发票使用情况,各县(市、区)局、市直属征收分局每年都应组织人员进行检查,及时清理和查处各类发票违章案件,对业户缴交或清理回收未用完的发票,要进行列册登记报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截角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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