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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告[1999]3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发票清理检查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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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深国税告[1999]3号
文件名: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告[1999]3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发票清理检查的通告
发文日期: 1999-04-1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发票清理检查的通告
深国税告[1999]3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发票清理检查的通告
  深国税告[1999]3号
  全文有效
  1999年4月16日
  为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打击各种利用发票进行违法犯罪的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发票清理检查的通知》(国税发[1999]47号)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我局决定于4月至6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发票的清理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对象和范围
  凡是我市范围内由国税系统管辖的纳税人印制、领购、使用和保管发票的,均应进行全面检查。
  二、清理检查的内容和重点
  (一)对用票单位的检查。
  对用单位和个人清理检查的重点环节是开具和取得发票是否合法;重点行业是商业贸易,农副产品收购,汽车销售等,重点对象是一般纳税人取得进项抵扣发票是否合法。重点清查一批经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
  (二)重点清查打击制售、倒买倒卖真假发票的窝点。
  (三)对发票印制企业的检查。
  三、清理检查时间和方法
  我市发票清理检查工作从4月1日至7月5日结束,4月1日至4月30日为自查阶段,5月1日至6月30日为重点检查阶段,7月1日至7月5日为整改总结阶段。
  这次发票检查采取自查和税务部门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清理检查1997年和1998年印制、使用和管理发票情况,重大问题的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四、清理检查的政策界限
  这次发票清理检查工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等有关法规为依据,本着“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对自查不认真和抗拒检查的按规定从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公开曝光;对有重大问题的要专门立案,认真查处。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举报。税务机关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各有关分局举报电话如下:
  第一稽查分局 5596931
  第二稽查分局 5591520
  第三稽查分局 3247381
  第四稽查分局 6601414
  罗湖征收分局 2409629
  福田征收分局 2402955
  盐田征收分局 5552302
  南山征收分局 6663854
  蛇口征收分局 6692434
  海洋石油分局 2402757
  宝安区局 7785280
  龙岗分局 8838059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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