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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 粤价函[1999]197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费标准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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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物价局
文件编号: 粤价函[1999]197号
文件名: 广东省物价局 粤价函[1999]197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日期: 1999-05-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费标准的复函
粤价函[1999]197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费标准的复函
  粤价函[1999]197号
  全文有效
  一九九九年五月五日
  省国税局:
  你局《关于请求重新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函》(粤国税函[1998]482号)悉。
  经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按国家规定的到省收费标准逐级(省、市、县)各加15%(其中运杂费等占5%、损耗和仓储等费用占10%)的差率统一核定各级国税部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收费标准,具体标准详见附表。各市属分局及区级局执行市级收费标准,各县属分局(所)执行县级收费标准。市属分局及区级局、县属分局(所)所需费用分别由市、县局调剂解决。
  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领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上述规定从1999年5月20日起执行。
  附件:广东省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费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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