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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发[1999]249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式样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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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深国税发[1999]249号
文件名: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发[1999]249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式样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日期: 1999-05-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式样问题的补充通知
深国税发[1999]249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式样问题的补充通知
  深国税发[1999]249号
  全文有效
  1999年5月17日
  各征收分局、区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式样问题的补充通知》(粤国税函[1999]110号)转发给你们,由于国家税务总局要求使用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我局原按省局要求印制的左上角印有“国税”字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停止使用。
  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机动车销售发票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使用电脑版发票及手工百万元版发票。为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浪费,经与我市公安部门协商,我市原印制的百万元以下(包括十万元版,万元版,千元版)手工机动车销售发票可限于在深圳市内流通使用,直至使用完为止;新的机动车销售发票请到深国瑞印刷厂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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