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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穗地税发[1999]222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发票印章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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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穗地税发[1999]222号
文件名: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穗地税发[1999]222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发票印章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06-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发票印章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1999]222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发票印章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1999]222号
  全文有效
  1999年6月10日
  各区地方税务局:
  我市各区今年上半年实行国税、地税机构分设,原税务机关使用的发票工本费收款章、查验专用章单位名称相应改变。现就有关启用发票印章问题通知如下:
  1.原“广州市××区税务局发票工本费收款章”和“广州市东山区地方税务局发票工本费收款章”,更改为“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区征收分局发票工本费收款章”(见式样一)。
  2.原“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区查验专用章”,更改为“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区征收分局查验专用章”(见式样二)。
  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区征收分局发票工本费收款章”、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区征收分局查验专用章”均从1999年7月1日起启用。原“广州市××区税务局发票工本费收款章”、“广州市东山区地方税务局发票工本费收款章”和原“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区查验专用章”同时作废。原印章应交回原发放单位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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