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湛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的通告
广东省湛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的通告
全文有效
为了加强税源管理,适应国家对经济类型的重新划分和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的部署,湛江市地方税务局决定,从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起至十月三十一日止,对在我市范围内的地方税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进行统一更换。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换发税务登记征购范围现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以及按照规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包括各类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以及其它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必须在本通告规定时间内,到主管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换发税务登记证或新办税务登记。凡已发生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登记的,应当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填写扣缴税款登记表。
二、换证程序及地点在本通告规定的限期内,各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携带原税务登记证件向主管的地方税务机关提出换证申请;湛江市区(坡头、东海、麻章 、霞山、赤坎、开发区)新办、变更和应办证而未办证的企业、单位应到湛江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霞山海景路78号)
或湛江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赤坎征管处(赤坎海滨七路4号)办理,填写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
三、违章 处理纳税入和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办理换证办证的,地方税务机关将分别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九条 处罚;1、责令限期纠正;2、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O元以下的罚款;3、停止供应发票。
本次换发税务登记证,是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税务管理,维护税收程序的重要工作,希望广大纳税人积极支持、配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