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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梅地税发[1999]138号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私人办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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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梅地税发[1999]138号
文件名: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梅地税发[1999]138号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私人办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07-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私人办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梅地税发[1999]138号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私人办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梅地税发[1999]138号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地税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以及其他有偿活动取得的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经调查测算,市局决定,对个人举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统一实行定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办法。具体规定如下:
  一、年收入额8万元以下的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年收入额8万元以上至15万元的,征收率为1%;年收入额15万元以上至25万元的,征收率为2%;年收入额25万元以上的,征收率为3%.
  二、收入额以实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书杂费等确定,每年核定一次。
  三、学校、幼儿园、托儿所聘请的教职员工的个人收入,按“劳务报酬”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本通知从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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