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保税区地方税收征管分工有关问题的批复
穗府函[1999]119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保税区地方税收征管分工有关问题的批复
穗府函[1999]119号
全文有效
1999年8月5日
市地税局:
你局《关于对保税区地方税收征管分工有关问题的再请示》(穗地税发[1999]29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凡原来已在广州保税区办理工商登记和地方税务登记,且经营、业务场所座落在广州保税区内的业户,继续由市地税局保税区征收分局负责征收。
二、凡原来已在广州保税区办理工商登记和地方税务登记,但经营、业务场所座落在广州保税区以外广州市区以内的业户,在一定时间内仍由市地税局保税区征收分局负责征收。
三、今后凡不是从广州市范围内迁到广州保税区办理工商登记和地方税务登记的新业户,但经营、业务场所座落在广州保税区以外广州市区以内的,在一定时间内仍由市地税局保税区征收分局负责征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