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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珠地税发[1999]第239号 广东省珠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王家强截留公司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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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珠地税发[1999]第239号
文件名: 广东省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珠地税发[1999]第239号 广东省珠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王家强截留公司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09-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珠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王家强截留公司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珠地税发[1999]第239号


  广东省珠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王家强截留公司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珠地税发[1999]第239号
  全文有效
  1999年9月1日
  现将省地税局粤地税函[1999]194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王家强截留公司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一、对我市原核定为查帐征税企业,但实际帐目混乱,核算不清,如发生文中所述类似现象的,可比照文件执行。二、对非查帐册征税企业的厂长、经理个人所得,原则上按珠地税发[95]111号文执行,即按每人每月50-500元幅度定额征税,但检查发现实际应纳税额比核定税额高的,按实际应纳税额征税。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王家强截留公司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粤地税函[1999]194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王家强截留公司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192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王家强裁留公司收人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9]192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股份企业法人代表将公司收入存入个人存款帐户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大地税函[1999]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大连五丰船务有限公司是个人投资入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无规范的公司章程,无股息、红利分配方案,帐目混乱,核算不清。公司法人代表王家强直接截留公司运费收入存入个人存款帐户,未记入公司帐簿,并以各种形式分期提取和支出,虽声称为公司支付有关费用,但无合法、有效凭证。你局可根据查实的具体情况,按税法有关规定,对其无合法、有效凭证的部分视为王家强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适用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王为个人购房的部分,也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一次性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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