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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穗地税发[1999]422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政府关于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收管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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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穗地税发[1999]422号
文件名: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穗地税发[1999]422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政府关于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收管辖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09-0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政府关于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收管辖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1999]422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政府关于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收管辖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1999]422号
  全文有效
  1999年9月3日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收管辖问题的批复》(穗府函[1999]126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科学城(以下简称“开发 区、科学城”业户跨区拥有应税财产、发生应税行为、提供应税劳务、销售不动产,在一定时间内仍由市地方税务局开发区征收分局负责征收有关地方税。高新区天河、黄花岗、民营科技园内的业户仍分别由天河、东山、白云区征收分局征收。
  二、为便于全市各级地税部门对开发区、科学城跨区生产经营业户征管情况的掌握,开发区征收分局应辅导业户一区一表填报《广州市地方税纳税人跨市区应税项目登记表》,由开发区征收分局签署“同意在开发区纳税”意见后送交有关区征收分局。
  三、税务登记分局应按本文的意见确定业户的主管征收机关,其中,对新成立的经审核从未在开发区、科学城以外的广州市区办理过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的拟进入广州科学城的企业,按《关于实施广州科学城总体规则的通告》(穗府[1999]45号,见附件1)和《关于高新区广州科学城进区企业申报办理地税登记事宜的函》(穗高综函[1999]35号,见附件2)的有关规定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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