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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珠地税发[1999]249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我市发包、出租和承包、承租经营行为的税收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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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珠地税发[1999]249
文件名: 广东省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珠地税发[1999]249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我市发包、出租和承包、承租经营行为的税收管理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09-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我市发包、出租和承包、承租经营行为的税收管理的通知
珠地税发[1999]249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我市发包、出租和承包、承租经营行为的税收管理的通知
  珠地税发[1999]249号
  全文有效
  1999年9月27日
  为加强我市发包、出租和承包、承租经营行为的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根据我国税法及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有发包、出租经营和承包、承租经营行为的经营者(包括企业、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个人)均适用本办法(职工内部承包已实施单项管理办法的建筑安装企业和市场经营管理公司除外)。
  上述职工内部承包是指企业单位内部职工实行目标责任承包经营,其对承包经营不拥有所有权,经营收入、支出纳入企业单位核算。
  二、上述有发包、出租(包括转包、转租)经营行为的经营者,必须在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发包、出租经营资料。对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后发生的发包、出租(包括续期、变更承包者等)的经营者,必须于签订承包、承租合同或协议后三十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发包、出租经营资料。
  三、有发包、出租经营的经营者应按上述规定时间,携带营业执照、发包、出租合同或协议书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发包、出租经营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详见附件一),填妥后连同携带复印件交主管税务机关。
  四、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报送资料向承包、承租经营者发出《办理临时税务登记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详见附件二),并由发包、出租经营者在十日内将该《通知书》送达承包、承租经营者。
  五、承包、承租单位收到《通知书》后十日内,携带以下资料复印件到《通知书》指定的税务机关申办临时税务登记手续;未收到《通知书》的,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四十日内到发包、出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办临时税务登记手续。
  1、属个人承包、承租的,附承包人身份证;属企业单位承包、承租的,附原企业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代码证书及承包该项目的负责人身份证;
  2、承包合同;
  3、税务机关指定开户银行开立的纳税帐号;
  4、《办理临时税务登记通知书》。
  六、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上述资料后,对承包、承租经营者进行税务登记(只登记,不发证),编发统一的电脑编码,并对承包、承租经营者进行独立税务管理。
  七、承包、承租经营者应当对承包、承租项目独立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需要开具地税发票的,可按有关发票申领程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领,并按有关规定使用和核销。对承包、承租经营收入所得按税法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八、违规处罚。
  1、有发包、出租行为而没有按上述办法第二、第三条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发包、出租资料,而造成承包、承租经营者偷逃税款的,追究发包、出租单位的责任。
  2、承包、承租单位收到《通知书》或签订合同、协议书后没有按上述规定时限到税务机关办理临时登记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3、承包、承租经营者违反有关规定使用发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4、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经营收入所得没有按税法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除补征应纳税款外,加收滞纳金并处以应纳税款五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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