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非经营收入发票》供应管理的通知
穗地税发[1999]486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非经营收入发票》供应管理的通知
穗地税发[1999]486号
全文有效
1999年10月7日
局属各单位:
近接部分基层地方税务机关反映,在检查业户使用《非经营收入发票》的过程中,发现不少业户擅自扩大《非经营收入发票》的使用范围,将其视为“免税发票”,开具《非经营收入发票》取得应税收入没有申报纳税的情况十分普遍。针对以上情况,为进一步加强《非经营收入发票》的管理,现就严格该发票供应管理通知如下:
一、增设《非经营收入发票领购申请表》(附后),由业户首次申请领购时填报,经主管地方税务征收机关税政征管科对申请开具《非经营收入发票》的收费项目进行审核,并加具收费项目是否属于应税范围的审批意见后,由发票管理部门根据以上审批意见实施供应管理。即:对属应税项目的收款行为(含各种应税收入的价外收费),应按适用营业税 税目供应相应的发票;对属非应税项目的收款行为则可供应《非经营收入发票》。
二、《非经营收入发票》采用“验旧供新”供票方式,发票管理部门应对户有无超越原申请领购《非经营收入发票》的开具范围进行审核。具体操作按《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发票管理工作规程修订稿》(穗地税发[1999]437号)第三章有关规定执行。
三、业户如需变更《非经营收入发票》原申请的开具范围,应视同首次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如只需变更领购数量或领购不同票面限额的《非经营收入发票》,则可由发票管理部门直接审批。
四、业户未经批准擅自扩大《非经营收入发票》使用范围,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将停止供应《非经营收入发票》;对不如实申报纳税的应依法处罚。
五、各单位应加强对《非经营收入发票》使用规定的宣传辅导,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堵塞利用《非经营收入发票》偷税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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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乎网注:根据2003年7月7日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穗地税办发[2003]16号),此文件第一点的相关规定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