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珠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佛山高明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向个人股东派息分红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珠地税发[1999]第261号
广东省珠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佛山高明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向个人股东派息分红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珠地税发[1999]第261号
全文有效
1999年10月11日
现将省地税局粤地税函[1999]257号《关于佛山高明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向个人股东派息分红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1、第九届全国人大第十一次会议于8月30日通过《全国人民化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恢复征收个人利息所得税。因此,股份制企业向个人股东分红,按文件第一条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但不得再扣除储蓄存款利息。
2、对文件中第二条补充说明:对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可参照粤地税发[1998]4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佛山高明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向个人股东派息分红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函[1999]257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高明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向个人股东分红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佛地税发[1999]121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鉴于高明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是由原高明市建筑设计院在职干部职工按原企业净资产值987148.57元购买后而重新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数的出资额,所以,高明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99万元(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明),也就是全体股东实际出资额。因此,新组建的高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向个人股东分红,应按个人股东实际出资额作为面值扣除支付时与派息分红期同期的定期存款利率后的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职工是有偿取得企业的净资产,因此,取得的净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职工将股份转让时,按照转让所取得的收入额减除相应的实际出资额和在买卖过程中按有关规定支付的税费后的余额,依20%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