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东财政〔1999〕20号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东财政〔1999〕20号
现行有效
1999.10.22
各镇区财政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在我市召开的契税征收工作座谈会的会议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对贯彻有关契税政策作出如下说明:
一、政策内涵
这次的政策调整针对性很强,范围有度,从政策内涵分析,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倾斜:
一是向房地产二级市场倾斜。通过对房屋买卖中所涉及营业税、契税的减免,减轻交易环节税负,促进二级市场活跃,达到调整存量,拉动增量,进而从整体上搞活房地产市场的目的。
二是向个人倾斜。从改善人们的住房条件出发,这次政策照顾的范围主要是个人买卖普通住房。对与改善大多数人住房条件关系不大的房地产交易,如单位购买房屋(办公楼、写字楼、宿舍)、个人购买高档住宅(高级公寓、别墅)等是不予照顾的。
三是向消化空置商品住房倾斜。为鼓励在短期内消化积压的空置商品住房,在政策上对购买积压空置商品住房者以比购买其他住宅者更多的优惠照顾(免征契税),且不区分购买者是个人还是单位,也不区分所购买的是普通住宅还是高档商品住房。
二、应把握的政策要点
(一)关于“普通住宅”和“高档住宅”的认定范围。普通住宅是相对于高档住宅而言的。普通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民住宅,如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房等。与此相对应,高档住宅是指单位面积造价较高的高级公寓、别墅、渡假村等豪华住房。根据省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普通住宅”和“高档住宅”的界定标准我市一律按单位面积售价进行确定。除别墅、渡假村外,凡单位面积售价在3000元/平方米以上(含3000元/平方米)的为高档住宅,其余即确定为普通住宅。
(二)关于“积压空置商品住房”的认定标准。空置商品住房的建成日期,应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后所发放的《东莞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所署日期为准。
(三)关于政策执行时间。调整后的政策从1999年8月1日起执行,此时点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准。凡是1999年8月l日以后(含8月1日)签订购房合同的,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1999 年8月1日以前已经签订购房合同的,仍按原政策执行。对1999年8月1日以后签订购房合同,且已经按调整前政策缴纳契税的,应按调整后政策退还多征税款。
三、具体执行事项
(一)对1999年8月1日以后(含8月1日)签订购销合同,且已经按调整前政策缴纳契税的,在办理退还多征税款时,必须要求纳税人携带契税完税证,并将退税的金额记录在契税完税证(第一至第五联)右下角的“备注”栏内;同时也将退税的税票号码、税款如实记录在该纳税人填写的纳税申报表的“申报记录”栏内。
退税期限截止到1999年12月31日止。为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各镇区财政所应积极做好宣传工作,保证退税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积压空置商品住房按政策规定免征契税的申报和审批程序。先由房地产开发商填写市财政.局印发的《东莞市积压空置商品住房免税申报表》(详见附表),并提供《东莞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和申请免税楼宇的建筑平面图(复印件)各一式三份(审批后市财政局、财政所、开发商各执一份),报镇区财政所审核,于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三十日前由财政所统一上报市财政局审批,市财政局审批后由各镇区财政所执行。
(三)凡符合规定享受空置商品住房免税的纳税人,应向当地财政所书面提出免税申请,填写《广东省契税减免申报审批表》,并提供下列文件的复印件:
1、纳税申报人的法人或法人代表证明、个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2、购房合同及发票;
3、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
4、东莞市积压空置商品住房免税申报表(已审批的)。
附件:1、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2、东莞市积压空置商品住房免税申报表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