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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函[1999]417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佛山市粤中印刷公司第八印刷厂承印平推式电脑发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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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粤国税函[1999]417号
文件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函[1999]417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佛山市粤中印刷公司第八印刷厂承印平推式电脑发票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9-10-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佛山市粤中印刷公司第八印刷厂承印平推式电脑发票的批复
粤国税函[1999]417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佛山市粤中印刷公司第八印刷厂承印平推式电脑发票的批复
  粤国税函[1999]417号
  全文有效
  你局《关于申请印刷平推式电脑发票的报告》悉。经研究,同意佛山市粤中印刷公司第八印刷厂承印佛山市国税系统平推式电脑发票。同时,继续承印佛山市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发给发票准印证。发票准印证号码为粤国税准印字第57号。原颁发的发票准印证由你局收回。
  此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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