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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穗地税发[2000]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对牵引车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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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穗地税发[2000]3号
文件名: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穗地税发[2000]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对牵引车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0-01-0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对牵引车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0]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对牵引车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0]3号
  全文有效
  2000年1月3日
  市地方税务局各征收分局、各县级市地方税务局:
  对征收分局反映的部分牵引车的机动车行驶证内没有记载载重吨位数,征收车船使用税时如何确定其载重量的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请照执行。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粤税发[1990]369号)中规定:对没有固定拖板(卡)的拖板车(如集装箱车)可按车头最大拉动吨位计征车船使用税。据此,牵引车机动车行驶证内没有记载载重吨位数的,应由车主提供该牵引车载重吨位数的有关资料作为载重依据,若不能提供的,地方税务征收机关可按无法分别其载重吨位从高税额计征车船使用(牌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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