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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穗地税发[2000]20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原由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负责征管的业户从2000年1月1日起改由广州市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管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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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穗地税发[2000]20号
文件名: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穗地税发[2000]20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原由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负责征管的业户从2000年1月1日起改由广州市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管的通告
发文日期: 2000-01-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原由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负责征管的业户从2000年1月1日起改由广州市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管的通告
穗地税发[2000]20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原由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负责征管的业户从2000年1月1日起改由广州市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管的通告
  穗地税发[2000]20号
  全文有效
  2000年1月11日
  为进一步落实我市地方税收属地征收管理改革,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原由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负责征管的业户从2000年1月1日起改由广州市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管。
  各有关业户应从2000年1月1日起,向本业户机构所在相应的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申报纳税,业户所使用的地税发票,由广州市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审批、供应和检查,尚未在广州市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应于2000年1月20日前到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分局(地址:先烈东路190号粤海凯旋大厦)申报补办税务登记。逾期不申报纳税或不申办税务登记的,地方税务机关将依法处理。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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