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旧城拆迁改造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0]79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旧城拆迁改造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0]79号
全文有效
2000.2.28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旧城拆迁改造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1999]295号)抄件转发给你们,经请示省局,我局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文中第一点所称“同类住宅房屋成本价”是指该房产开发商建造用于安置被拆迁户的房屋的工程成本价。对合作建房而直接补偿给出地方的房产,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156号)中关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分别核定双方各自的营业额”的规定处理。
二、文中第二点的适用范围,不包括以合作开发房产等形式的房地产交易的应税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