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转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对境外企业支付其雇员的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东地税发[2000]39号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转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对境外企业支付其雇员的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东地税发[2000]39号
全文有效
2000年3月9日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税局《转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对境外企业支付其雇员的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0]31号)转发给你们。该《通知》明确了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机构场所对其雇员取得的由境外关联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负有汇集申报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这为我们进一步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依据。为此,各分局应结合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加强对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检查,特别是对企业只申报其雇员在境内领取工资、薪金收入的情况,要坚决纠正并督促其提供雇员在境外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进行汇集申报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请一并遵照执行。
转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对境外企业支付其雇员的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0年02月13日 粤地税发[2000]31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对境外企业支付其雇员的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4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对境外企业支付其雇员的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9年12月21日 国税发[1999]2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一些地区询问,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和我国境内的外国企业机构场所的雇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既有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支付的,也有境外企业支付的。以过些雇员取得的由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机构场所是否应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经研究,明确如下:
一、个人在中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中任职、受雇应取得的工资、薪金,应由该外商投资企业支付。凡由于该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企业存在关联关系,上述本应由外商投资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中部分或全部由境外关联企业支付的,对该部分由境外关联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据实汇集申报有关资料,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对其雇员所取得的由境外总机构或关联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也应比照上述规定,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