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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东地税发[2000]94号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私人兴办学校、幼儿园及镇(区)下属管理区等单位车船征免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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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东地税发[2000]94号
文件名: 广东省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东地税发[2000]94号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私人兴办学校、幼儿园及镇(区)下属管理区等单位车船征免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0-05-3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私人兴办学校、幼儿园及镇(区)下属管理区等单位车船征免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东地税发[2000]94号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私人兴办学校、幼儿园及镇(区)下属管理区等单位车船征免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东地税发[2000]94号
  全文有效
  2000年5月31日
  各地方税务分局:
  近来,一些税务分局来电询问,要求对私人兴办学校、幼儿园及镇(区)下属管理区等单位车船征免税的问题予以明确。根据《广东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广东省税务局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87粤税三字第006号]的有关规定,市局经研究,并经请示省地税局,现对私人兴办学校、幼儿园及镇(区)下属管理区等单位车船征免问题明确如下:
  一、私人兴办幼儿园自用于专门接送小朋友的车辆、私人兴办学校及镇(区)下属管理区自用于专门接送学生的车辆(校车),比照学校、幼儿园等公共、公益事业单位自用的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如改变使用性质(如用于营业、出租、转借或用途划分不清的),应按规定征税。
  二、私人兴办学校、幼儿园及镇(区)下属管理区的其他车船,一律均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
  以上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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