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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穗国税发[2000]444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填发日期为“19”年份字样的普通发票核销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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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穗国税发[2000]444号
文件名: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穗国税发[2000]444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填发日期为“19”年份字样的普通发票核销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0-06-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填发日期为“19”年份字样的普通发票核销工作的通知
穗国税发[2000]444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填发日期为“19”年份字样的普通发票核销工作的通知
  穗国税发[2000]444号
  全文有效
  我局《转发关于普通发票印制中填发日期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发t1999]763号)规定,填发日期印有“19年月日”字样的普通发票使用期限至2000年6月30日止。为了做好上述发票的核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填发日期印有“19年月日”字样的普通发票和订购发票一律于2000年7月1日起停止使用;各级税务机关在2000年8月底前必须做好上述停用发票的核销处理工作。普通发票需核销的各种发票名称和发票代码,可对照《停用普通发票一览表》(详见附件)执行。
  二、企业未使用的上述空白普通发票、订购发票,采用斜形剪角方法核销(经剪角核销后的发票必须完整保留右上方的发票号码)。企业需核销的整本未使用的上述空白订购发票,可不剪角而采用直接销毁的办法进行处理;企业需核销的整本未使用的上述空白普通发票数量较多的,也可采用不剪角而直接销毁的办法进行处理。
  三、对整本未使用的上述空白普通发票和订购发票的销毁,必须由企业报主管国税机关审查核实后,由国税机关和企业各指定二人负责共同监督发票的销毁工作。
  附件:停用普通发票一览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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