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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政府 汕府[2000]117号 汕头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税收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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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汕头市政府
文件编号: 汕府[2000]117号
文件名: 汕头市政府 汕府[2000]117号 汕头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税收管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0-06-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汕头市政府
汕头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税收管理的通知
汕府[2000]117号


  

  汕头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税收管理的通知
  汕府[2000]117号
  全文有效
  2000年6月27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防止和纠正重复登记、争拉税源造成税收流失的现象,增加财政收入,促进全市经济发展,特通知如下:
  一、调整登记权限
  1、市区范围内企业的税务登记和征管归属界定,集中到市税务机关办理。实行集中税务登记后,市国税局、地税局应从方便企业出发,在各区税务局设立税务登记受理点,实行“分点受理、集中登记”。
  2、区属企业冠市名的,核准权在市工商局。区属企业具备如下条件之一的,可到市工商局办理冠市名核准手续:
  ⑴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的;
  ⑵连续两年年纳税额50万元以上的;
  ⑶列为市级以上重点建设开发项目或重点科技项目的;
  ⑷开发的新产品经市或省有关部门鉴定,属填补省内或国内空白的;
  ⑸持有的商标被省或市商标部门评为驰(著)名商标的。
  3、由市财政局牵头组织落实市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等四个部门在登记环节上实行电脑联网,建立登记资料信息传递的快速通道。
  二、调整税收征管归属
  1、2000年7月1日起新办的企业,凡在市工商局注册登记的,原则上由市级税务机关征管;由市工商局委托区工商分局注册登记的和在区工商分局直接注册登记的,由区级税务机关征管;区属企业冠市名的,税收征管关系不变,仍由所属辖区税务机关征管。
  2、对现有企业实行属地征管的范围:
  ⑴市直征管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⑵各区的“临街门店”除大酒楼、大商场、宾馆和随法人单位汇总交纳税收的连锁经营门店外,实行属地征管。具体操作方案由市国税局、地税局制定。
  ⑶市直和各区的企业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后,属上述⑴、⑵点范围的,也实行属地征管。
  ⑷对无照经营户进行清理,由其经营所在区登记发照,实行税收征管。
  除上述企业外,2000年6月30日前登记注册的企业,税收征管归属不变。
  3、市场税收征管归属:
  ⑴2000年6月30日前开办的专业市场,按原征管归属征管。
  ⑵2000年7月1日起新开办的市场,由市政府统一规划并审定,专业市场属市工商局直接管理的,由市级税务机关征收后,市财政按地方库收入20%的比例,以专项补助形式拨给市场所在区;区工商分局管理的,实行属地征管。
  ⑶综合市场和肉菜市场实行属地征管。
  3、市区内的建筑安装企业按原隶属关系征管。为加强建筑安装行业的税收征管,从2000年7月1日起,市区所有工程项目必须使用由市地方税务局统一监制的“建筑安装发票”,其它票据一律视为非法凭证处理。“建筑安装发票”统一由市、区地方税务局集中管理,税收收入按企业原隶属关系和入库渠道办理。市区外来市区的施工企业,统一由市级地方税务机关集中征管。具体操作办法由市地方税务局依照税收法规制定。
  三、鼓励发展增收
  1、2000年7月1日起,市直从市区外引进到各区落户的工业企业所产生的税收收入,由市级税务机关征收后,市财政按地方库收入20%的比例,以专项补助形式拨给工业企业法定住所(营业场所)所在区。
  2、2000年7月1日起,市辖各区引进到高新区、保税区、市级工业区落户的工业企业,经引进区与落户区共同确认,其税收收入由市税务机关征收后,市财政按地方库收入50%的比例,以专项补助形式拨给引进工业企业的区。
  3、为鼓励各区发展经济、增创财税收入的积极性,根据不同辖区的区域特点及经济发展水平,以1999年收入为基数,对各区地方库税收收入年递增分别超过5%、10%以上的,市对超过部分按20%的比例给予专项补助,作为扶持区经济发展,解决财政困难的专项资金。具体方案由市财政局制定。
  四、解决居委会人员经费
  为加强社区服务,居委会人员编制和经费实行统一标准,经费以区为主、市财政定额补助。具体方案由市财政局会有关部门制订,报市政府批准。
  五、严肃财经纪律,维护税收征管秩序
  各区政府、街道、居委会和各级财税部门,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出发,坚持依法治税、依法理财,自觉维护税收法规的严肃性,不准以任何名义,对企业税收变相实行返还或补贴,造成国家税收流失。今后如发现上述行为,一经查实,由市财政从对各区的财政拨款中扣除相应数额,并追究当事人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六、本通知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如遇国家财政体制变动,本通知再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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