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业保险费(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珠地税发[2000]190号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业保险费(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珠地税发[2000]190号
全文有效
2000年7月20日
现将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业保险费(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0]140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市局下发的珠地税发[1998]69号文对个人每月取得工薪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扣除限额为1400元。在这扣除限额中,国家规定每人每月扣除费用是800元,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其他免税项目是600元,其中已包含了按规定标准列支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费等等。因此,在计缴个人所得税时,除了每人每月扣除1400元外,不得再扣除失业保险费等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