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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穗国税发[2000]860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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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穗国税发[2000]860号
文件名: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穗国税发[2000]860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0-10-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穗国税发[2000]860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穗国税发[2000]860号
  全文有效
  2000年10月26日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0]244号)转发给你们。对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的,从收取的第一笔租赁费起,即征收增值税。
  以上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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