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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发[2001]280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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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深地税发[2001]280号
文件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发[2001]280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1-04-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1]280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1]280号
  全文有效
  2001年4月4日
各分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粤地税发〔2001〕43号)转发给你们,其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我局曾以深地税发〔2001〕48号转发,该文适用于我市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在我市设有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请一并遵照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2001年2月21日, 粤地税发〔2001〕43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市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粤财法〔2001〕1号转发,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一些地方询问,《通知》中的“个人”是否包括外籍个人(含港、澳、台同胞,下同)。经请示总局明确:《通知》中所指的“个人”,包括外籍个人。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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