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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梅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梅地税发[2003] 广东省梅州市国家税务局、广东省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国地税协作加强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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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梅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梅地税发[2003]
文件名: 广东省梅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梅地税发[2003] 广东省梅州市国家税务局、广东省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国地税协作加强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02-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梅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梅州市国家税务局、广东省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国地税协作加强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
梅地税发[2003]


  广东省梅州市国家税务局、广东省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国地税协作加强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
  梅地税发[2003]
  全文有效
  2003年2月25日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堵塞税收征管漏洞,打击税收违法行为,梅州市国家税务局与梅州市地方税务局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决定在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稽查及纳税服务等税收工作领域进行广泛协作。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各级国家、地方税务机关必须充分认识国地税协作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共同把每项协作项目落到实处。
  二、建立国地税信息共享制度
  (一)税务登记信息共享
  各级国家、地方税务机关定期通报和核对税务登记信息(包括开业、变更、注销、停复业登记及非正常户处理等信息)。
  (二)“双定户”定额核定(调整)信息共享
  各级国家、地方税务征收机关定期通报和核对“双定户”纳税核定和定额调整信息。
  (三)税务稽查(检查)信息共享
  各级国家、地方税务稽查(检查)机关不定期通报稽查(检查)信息。
  三、国家税务局代征部分地方税、费
  国税征收机关对申请门市开票和清缴发票的纳税人征收税款的同时,负责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及堤围防护费等地方税、费。
  各级国家、地方税务机关,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征收税款。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将征收的税款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不得混用预算科目和混淆预算级次。
  四、建立国地税联合稽查(检查)制度
  各级国家、地方税务稽查(检查)机关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及其他共同上级领导机关的部署统一行动外,在打击各类税收违法行为和整顿规范税收秩序等方面进行广泛合作,集中力量实施联合稽查(检查)。
  五、国地税共创优质纳税服务
  各级国家、地方税务机关在税法宣传等纳税服务领域进行协作,共同创建一流的纳税服务,树立良好的税务形象。
  六、建立国地税联席会议制度
  各级国家、地方税务机关领导定期会见,有关业务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沟通、交换信息及共同商讨税收征管问题等。
  七、本通知从2003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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