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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发[2003]33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圳市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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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粤国税发[2003]33号
文件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发[2003]33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圳市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3-03-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圳市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发[2003]33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圳市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发[2003]33号
  全文有效
  你局《关于我市“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2003]60号)收悉。鉴于你局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省局认为,《关于印制和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通知》(粤国税发[2002]308号)文件的适用范围不含深圳市,你局可继续使用原监制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此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三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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