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圳市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发[2003]33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圳市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发[2003]33号
全文有效
你局《关于我市“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2003]60号)收悉。鉴于你局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省局认为,《关于印制和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通知》(粤国税发[2002]308号)文件的适用范围不含深圳市,你局可继续使用原监制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此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三年三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