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666
  • Tax100会员 33692
查看: 608|回复: 0

韶关市地方税务局 韶地税发[2003]275号 韶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省民政厅《关于民间组织税收征管及票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4万

主题

4万

帖子

4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42409
2020-8-2 13:29: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韶关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韶地税发[2003]275号
文件名: 韶关市地方税务局 韶地税发[2003]275号 韶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省民政厅《关于民间组织税收征管及票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07-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韶关市地方税务局
韶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省民政厅《关于民间组织税收征管及票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韶地税发[2003]275号


  

  韶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省民政厅《关于民间组织税收征管及票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韶地税发[2003]275号
  全文有效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民政局、市区各分局、稽查局、各区民政局:
  现将省地税局、省民政厅《关于民间组织税收征管及票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3]14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凡经核准登记的,并实行独立核算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为民间组织),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及复印件一式二份)按规定到主管地方税务局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此文件之前已注册登记的民间组织,应于2003年8月31日前按上程序和要求办理。
  二、已办妥税务登记的民间组织,凭税务登记证(副证)到主管税务机关领购与业务活动相关的发票,原使用的票据要停止使用,发票领购实行缴旧供新,按规定清缴税款的办法。发票必须按照规定的范围填写使用,对违反规定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已办妥税务登记的民间组织的各类组织收入,按照《税收征管法》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以及《通知》等有关规定申报纳税和办理有关税收征管事宜。符合减税或免税条件的,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方可享受减免税优惠;不符合条件的,按照税收法规申报纳税。
  四、《广东省民间经营性发票趴《广东省民间组织专用票据》,和《广东省社会团体会员会费票据》由各县(市)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编制印制计划,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报县(市)地方税务局按规定审批印制。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级地税部门、民政部门要加强协作,执行工作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地方税务局和市民政局。
  附件:关于民间组织税收征管及票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