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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函[2003]363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销售出租使用的固定资产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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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深国税函[2003]363号
文件名: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函[2003]363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销售出租使用的固定资产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3-09-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销售出租使用的固定资产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深国税函[2003]363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销售出租使用的固定资产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深国税函[2003]363号
  全文有效
  2003年9月12日
  盐田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纳税人销售出租使用的固定资产征免增值税的请示》(深国税盐发[2003]52号)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对于深圳市兴火星实业有限公司销售的对外出租的六台套钻机、六台空压机,可视为销售自己使用的固定资产,同意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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