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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东地税函[2003]94号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广告协会申请减免广告经营单位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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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东地税函[2003]94号
文件名: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东地税函[2003]94号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广告协会申请减免广告经营单位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复函
发文日期: 2003-09-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广告协会申请减免广告经营单位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复函
东地税函[2003]94号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广告协会申请减免广告经营单位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复函
  东地税函[2003]94号
  全文有效
  2003年9月15日
  东莞市广告协会:
  关于对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问题,省财政厅《关于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暂行征收办法的补充通知》(粤财综字[2003]111号)明确规定“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减免范围:“自2003年5月1日起至2003年9月30日止,对‘文化事业费’的减免范围仅限于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餐饮、旅店、旅游、娱乐、民航、公路客运、水路客运和出租汽车等行业。其他行业仍按应征额的3%征收。”
  根据省财政厅文件规定,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暂行征收办法的补充通知》(粤地税发[2003]203号)对省地税局粤地税发[2003]153号文减免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范围重新明确,符合省财政厅规定的减免范围的行业才能享受减免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优惠。对于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因不符合省财政厅规定的减免范围,则应按规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贵协会提出的关于广告经营单位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免问题,因超越省财政厅规定的减免范围,我局无权减免。请贵协会协助我局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督促企业依章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特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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